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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执行的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六十五条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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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公务员不属于上述规定规定范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以按照公务员的医疗保险来处理。 即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也只能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你是自己骑行自行车发生的事故,如果找责任,你也是全部责任,不符合工伤的条件,不是工伤。
公务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没有工伤保险赔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公务员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第3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所以,公务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即公务员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务员因公负伤,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第77条规定享受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伤残待遇,而不是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收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您可以诉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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