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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表述不是很清楚,与您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什么,这一点您没有向我们说明,是否是以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构成失职而与您解除劳动合同。您是餐饮公司的现场经理,现场提供厂区工作餐应该是您公司的业务,也是您的职责,有部分员工没有吃到米饭应该可以算作是您工作的失职。那么对于您的失职行为,就要看您所在的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是否明确规定这种失职行为属于严重违纪,单位可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您的这种失职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的,或者单位的规章制度不是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没有对您进行告知的,那么您可以主张该制度无效,以此来表明单位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也是违法的,无效的。
劳动合同到期,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其余情形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 2、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你支付赔偿金。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你在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协商不成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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