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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可见,我...
土地使用权分配是指土地使用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免费交付给土地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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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依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变更登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1)用地单位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向市国土局办事窗口提交申请及有关文件材料。 (2)土地利用处窗口办公人员对受理的划拨供地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建设项目列入《划拨供地目录》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划拨供地申请和其他用地材料,并签发《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 (3)土地利用处会同局内部有关处室进行现场踏勘和测量,核定规费征收数额及时通知申请用地单位; (4)申请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窗口缴纳划拨土地使用权各项规费。 (5)土地利用处在五日内,完成国有土地划拨手续的办理,并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6)申请单位凭《出让和划拨用地手续办理通知单》和缴费凭证向窗口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7)用地单位凭《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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