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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规定(适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终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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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都知道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是一年,即《》第82条所划定:提出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怎样理解“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题目的意见》第85条划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又划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的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这里要严格区别“争议发生之日”和“事件发生之日”两个概念。申诉时效是从“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并非以“事件发生之日”起计算。劳动者碰到劳动纠纷时要留意搜集保留证据,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无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职工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这个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在这个时效内,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则仲裁时效会从中断时重新计算。如果仲裁时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无法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会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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