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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权利主体合格。申请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2、有合格的身份证明。即权利人的身份证件、户籍证明或...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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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6)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7)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8)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5、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5、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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