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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员受伤诉讼时效适用民事纠纷诉讼时效。我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
要区别具体侵权类型。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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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在一度假农庄的骑马游乐项目中由于农庄工作人员擅自抽马,导致我坠马摔伤,牙槽骨骨折,4颗牙齿脱落,治疗需要做手术从身上取骨头植入口腔,然后做植牙手术,整个治疗需要一年多,医院方面估计费用在四至五万。由于治疗周期太长,费用又太高,我想现在向肇事农庄索赔。但由于费用还未发生,不知如果我就此上诉,法院能否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估算报告判肇事方做赔偿?还是一定要等所有费用发生后才能就费用问题请求法院判对方赔付?这类诉讼的诉讼时效有多长?2、我伤势达到9级工伤认定标准,不知这是否可以算是工伤?3、误工天数以什么为依据?医院的病假和就诊记录可以吗?因我所在的公司有带薪的年休假和病假,如果我用自己的年假和带薪病假来就诊治疗,是否仍可要求肇事方赔偿相应天数的误工费?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先予执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3、人民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其生活、生产经营为前提。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先予执行的程序如下:1、先予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2、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3、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4、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判程序,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是否同意先予执行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先予执行的案件中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明确。我认为你的案件中对方的侵权责任不属于“明确”的范畴,故法院不一定会在你起诉后受理你的先予执行申请。2、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你的情况不在上述范围内,故不应构成工伤。我国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11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根据上述规定,你也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其作出权威认定。3、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如果你利用自己的年假和带薪病假来就诊治疗,本身不存在误工的问题,也就不存在误工损失。
雇佣关系人身损害赔偿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我国关于雇工的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专门的规范性条款来对个人雇工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整。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类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临时雇佣关系受法律保护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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