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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后能要回来,前提需要该房产赠予未经过公证、未办理过户手续;受赠方侵害赠与方或赠与方近亲属的利益或者赠与行为导致赠与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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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后悔如果是在房屋过户登记之前后悔能要回来,如果已经办理登记手续一般不能要回,但是受赠与人同意的除外。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是否可以撤销赠与,要根据法律事实和规定确定。1、房屋赠与人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房屋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合同,不可撤销;2、如果是附义务房屋赠与合同,受赠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房屋赠与;3、因房屋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房屋赠与。
如果房产尚未过户,那么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但是如果是具有社会公益或者是道德义务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就无法在过户之前任意撤销;如果是已经过户的,那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的等等。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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