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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是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2)追索赡养费、费、抚育费、的; (3)当事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当事人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例如:80岁的李阿婆起诉其亲生儿子追索赡养费。由于李阿婆经济条件困难,无人,在起诉时她一并提交了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人民法院考虑到李阿婆的实际情况,准许了其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法条提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
1、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 免除在性质上一般认为属单方法律行为。它仅依债权人表示免除债务的意思而发生效力,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必要。免除既为债权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则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在免除中应予适用。 2、免除须向债务人为之 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债的关系并不消灭。例如,债权人与第三人约定抛弃对债务人的债权,而由第三人给予适当补偿。在此情况下,仍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另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的关系才能消灭。当然,免除的意思表示可以向债务人的代理人为之。 3、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了债务消灭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旦债权人作出了免除的意思表示,即不得撤回。 4、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需要免除人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权处分时,也不发生免除效力。债权人被宣告破产时,因债权人不得任意处分其债权,故不得为免除的意思表示。债务人因纯获利益,且债务人的处分能力与免除的效力无关,所以即使债务人行为能力有欠缺,免除仍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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