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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
如果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是无固定生活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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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确实困难,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如果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允许减少诉讼费用:(1)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生活困难,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困难(2)当事人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待,配置对象,生活困难(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待医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等社会公共福利机构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例如:儿童福利院与某公司因装修合同产生纠纷,双方无法协商,故儿童福利院起诉至法院,并递交了减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书。儿童福利院是社会公共福利机构,法律规定减少诉讼费用之一,人民法院允许减少诉讼费用。法律规定,《诉讼费用支付方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对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3条。
当事人支付诉讼费用确实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免除诉讼费用:(1)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人(2)追究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抚养费的;(3)当事人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别困难的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险费的人,没有其他收入的情况(4)当事人见义勇敢,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本人和亲属要求赔偿的情况(5)例如,80岁的李先生起诉亲生子女索取赡养费。由于李阿婆经济条件困难,无人赡养,在起诉时她一并提交了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人民法院考虑到李阿婆的实际情况,准许了其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法律规定,《诉讼费用支付方法》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对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3条。
一、不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二、不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三、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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