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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被继承人既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被继承人虽然有法定...
A,在继承人之一消失的情况下,房产是不能进行过户的: 1,房产继承必须经过公证才能过户; 2,房产继承公证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必须全部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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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的房产需要所有继承人一同办理继承公证后,拿公证书办理过户手续,不经过其他继承人同意,无法直接过户2,如果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房产分配份额的,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拿法院的判决书办理过户手续3,如果继承人通过虚假公证的手段取得公证书,办理过户手续的,其他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继承权被侵害二年内,可以向房产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当事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继承人有子女的,继承人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没有子女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配偶死亡后,房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一般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继承。上述人员协商一致,签订遗产房继承协议后,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后,再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房产变更手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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