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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08年之前的房屋不算违建,08年前改造、新建的房屋拥有土地使用权。而《城乡规划法》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规定建造、改造、扩建...
08年之前建的、没取得房产证或准建证的房子,实践中通常很难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可以获得和有证房屋一样的补偿,实践中以违建之名行拆迁不给补偿或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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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具体情况,住用地的土地证有两种,一种是农村的宅基地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另一种是城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能证明你对这块宅基地有使用的权利,没有针对房屋的证件。农村宅基地上盖房需要经过审批,只有这个批示可以证明你是合法建设的。因为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是不能买卖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话,自建房屋肯定是不能过户的,因为自建房本身就没有审批备案,也就没“户”可过了。
1、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所以,按照法律规定,个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规划局申请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办理规划许可的工程,都属于违章建筑。 3、所以,你现在如果能补办手续的话,可以属于合法建筑,如果不能补办,可能会被拆除。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如法律咨询cqlst1981。 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开始全国范围内实施,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什么意思呢?2008年以后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房屋要先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 无相关手续的房屋不一定是违建 无相关手续的房子形成很多是历史原因所造成的。其一,某些房屋建成早,地方部门对于普及法律知识淡泊或者当时法律还不够健全,所以不能认定为违建。其二,宅基地上房屋建造在08年之前。由于《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颁布实施,所以法不溯及既往,也就是法规只能管以后不能管以前。其三,某些人有过多次拆迁的经历,原证在第一次拆迁时被收回,承诺画地安置,另批一块宅基地用于房子建设,但此处宅基地证及建房手续未得到办理,几年之后,又涉及到拆迁,这种现象就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在实践过程中,拆迁部门不能依据无相关手续就认定成违建,应及时普法,让房屋所有权人尽量补齐证件,避免以后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纠纷。如下达违建认定通知书,也不必慌张迷茫,咨询一下专业拆迁律师以解心头困惑,避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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