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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设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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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长效运营机制,落实优惠政策和保障措施,加强准入和配租管理,明确租金和补贴标准,逐步统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渠道。对于一些正在轮候公租房的困难家庭,正在研究给予一定的补贴,提高困难家庭在轮候期间对房租的支付能力。补贴标准明确为“按市场定价,分档补贴”。根据不同类家庭的情况进行差别化补贴。同时,公租房的申请、审核还是坚持“区县主导,全市统筹”的管理体制。此外,北京将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新就业人员和单身家庭承租公租房,引导轮候家庭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于经适房和限价房将完善配套政策,优先配售给年长、轮候时间长、住房特别困难的家庭。
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分立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离出去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继承。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③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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