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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女工人年满50岁,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
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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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够,因为女工人50岁已经达到退休年纪,享受退休保险待遇,所以不在劳动法保障范围内。50岁的女工人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聘用关系,受到伤害应当通过商量或者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人身伤害赔偿金。根据《劳动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离任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公司、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持续工龄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笨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持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限定也适用于工作要求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持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判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本领的。
女职工50岁可以退休。 1、一般情况下,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就可以退休。 2、如果是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需要年满五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才可以退休。 3、从事特殊工种者,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就可以退休。 4、对于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提前退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退休后工伤赔偿要求如下: 1、工伤证是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时需要提供的证件,也是职工享有工伤待遇的凭证。 2、如果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工伤职工原则上不再享受在岗职工所享有的包括津贴在内的待遇,但如果出于治疗工伤的需要,可以将治疗或者康复费用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不是工伤所需费用,则走医疗保险待遇。 3、如果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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