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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根据规定这些单位依法享有减免税收的权利;享...
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地、县、乡三级执法监察网络和村级联络员制度。加强土地执法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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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这是对残疾职工平等就业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或收入、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权利,对残疾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歧视都是违法行为。其核心内容是在同等标准、同等条件下,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健全职工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招收工人、聘任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提升工资级别、评定专业技术人员和学术研究人员的职称级别等,如果标准中有对于残疾人的歧视性内容,或者残疾人的情况符合标准,仅仅因为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而被剥夺上述权利,就是歧视的表现,在禁止之内。具体说来: (1)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对求职者应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用人单位不要把与工作无关的一些偏见放到企业的录用标准里面去; (2)残疾职工凡是符合转正定级条件的,要同健全人一样按期转正定级; (3)残疾人就业以后经过试用能够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应该和健全人同工同酬。凡是残疾职工在单位顶岗工作的,要同健全职工一样,按本单位调整工资政策,予以调整工资; (4)用人单位应按时为残疾职工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5)用人单位应保障残疾职工的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保护是指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使用者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危险,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实现劳动结合和特殊人群保护等,在组织、制度、场所、技术设备、教育方面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措施。目前,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劳动保护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安全技术保证。例如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技术、井下安全技术等,这些技术的应用和采用必须不构成对企业员工人身安全的威胁。(二)工业卫生保障。例如,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损伤人体的措施。(三)建立劳动保护规章制度。例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制度等。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机械设备、工作场所、辅助人员、技术资料、工具等必要的物质、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适用于健全员工的劳动保护措施也适用于残疾员工。同时,用人单位在劳动条件和劳动安全措施中,应对残疾人员工采取特殊措施。这种保护应适应残疾人的生理特征,对其生理特征提供特殊的保护手段。例如,盲人、聋人和智力障碍的员工应该和健全员工一起安排工作,在工作中得到健全员工的协助。残疾人的劳动场所、职业和使用的工具也应适应各自的残疾特征,安全操作。
这个需要分析病历确定。医学律师建议:(1)为保证鉴定公平、公正,【切记切记不要选择医学会做任何形式的鉴定】,并尽可能选择非本市或外省司法鉴定中心或鉴定所进行鉴定;(2)为避免医院篡改、伪造、销毁病历,应尽快自行到医院或委托律师复印客观病历(如入出院记录、体温单、长期和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或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并封存主观病历(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等);诉讼有风险,能否胜诉取决于代理律师水平而非案件事实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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