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
一要看土地承包权是什么——《土地承包法》规定,能够继承的土地承包权只有两种,分别是林地和通过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取得的“四荒地”。二要看子女...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土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将户口全家迁入到城市落户,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期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将户口迁入到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发包方有权利收回承包方得耕地和草地。”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期限,按法律规定,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林地为50年,“四荒”地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在如此长的时间内一定会出现承包人死亡土地如何确权的问题,关于书面语中所说的“承包人”死亡,指的是承包农户家庭的人全部死亡,也就是说承包户家庭消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农户家庭中只要有家庭成员存在的,这个承包家庭单位就没有消亡。
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关于因承包人死亡,对继承的问题应当考虑我国土地承包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具有成员权的性质和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如果承包时承包方的继承人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落户,例如承包方的子女大学毕业后在城市就业,也就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79人已浏览
1,289人已浏览
195人已浏览
35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