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一种物权登记。按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要通过登记明确权属加强保护。如城市房屋、土地所有权等都要到有关部门进行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关于“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登记簿登记错误等原因,造成登记面积、四至、空间位置与承包地实际情况不符的,应依据本次确权登记中查实的农户土地承包信息,在不改变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关系的前提下,依法办理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进行备案登记。
1、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分属不同部门,确权的主体和性质尚不明晰一是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分属国土和农业两个部门。二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主体不明确。三是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权属尚不明晰。 2、确权登记认识尚不统一、基层推动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3、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矛盾突出,工作力量和投入经费严重不足 4、确权登记发证的后续工作亟待加强,相关政策调整尚未及时跟上
准备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确权登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42人已浏览
356人已浏览
354人已浏览
14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