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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贯彻〈〉试行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共计三十一条。山东省贯彻《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
山东的工伤实施细则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的职工均有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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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条例执行。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1年7月1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共31条。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担工伤保险事务。各级财政、民政、卫生、公安、交通、建设、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工伤保险工作。
在坚持临床必需、安全有效、品规适用、价格适宜、依法依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网上采购的原则下,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对未在我省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中标的药品,拥有一定的备案采购自主权。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品规及金额数均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药品采购总数的3%,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药品品规及金额数均不得超过本机构本年度药品采购总数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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