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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这样的,我的一个同事的小孩在学校在听到上课铃声后跑去教室上课,由于不小心摔了一跤,摔在花坛边上,经过医院确诊为鼻梁骨折,还缝了三针.由于学生今年没有买保险,请问学生在医疗中的费用学校应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请各位尽快给我一个答复!~现在关于学生在学校受伤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教育部颁布的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购买保险应当是当事人自愿购买的,学校无权要求为学生购买保险,也无义务为学生购买保险,从你说的情况来看,该学生受伤学校并无过错和责任,个人认为学校不应当承担医疗费用!
一般情况下,合同只要具备了生效要件,即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就能生效。具体来说,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自愿与对方订立合同,那么该合同就自双方签章后开始生效并约束双方。如果你现在要违约,那么将要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看你们该份合同中的规定。这就是培训学校签合同中途后悔怎么办的方法。
我说说几点想法: 1、法、规对于单位和劳动者来说都是平等的。前提是企业有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还有良好的沟通机制,不然会被“钻空子”。 2、老师离职从常理来看是正常事,单位需要建立不要的预警机制,所谓的“备份”。感觉上单位与该两位老师之间的“感情”是没有了的,所以才会走到极端。单位需要有良好的氛围和凝聚力。 3、当然,这两位老师的做法有悖职业道德,也违反劳动法的约定。那学校为何不维护好自身的权益呐?记得早年学校老师辞职需要达到5年服务期才可准予,不知道现在还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1、学校可以向地方教育部门反映该2为教师的情况,若情况属实,我想对他们今后在教育岗位入职会有很大负面影响的。2、向学校所在地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起诉他们,要求他们承担离职(假如确实在法律规定时间之外)违约赔偿责任、补办相应的离职移交手续、以及单位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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