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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
1、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免费回收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回收土地使用权时,其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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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以此做为收取土地收益金和进行适当补偿的依据。
有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具体内容包括: 1、为了供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上述2种情况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因政府需要使用土地而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再继续再使用土地,因而必须对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法律法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已成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地方,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可以由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未建立土地储备机构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解决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土地储备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达成收购补偿协议后,还必须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所有,所以国家如果在做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时,就需要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收回,对于被收回的土地国家会给与原拥有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补偿,也是为了维持政策的生活水平,也是宪法所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1。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2、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免费收回划拨土地的使用权。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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