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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比如,有的地方建立了建立区县残联扶残助残捐赠站,在各街道建立爱心助残捐助站,并在一些社区建立...
公益捐赠法、慈善法、《志愿服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公益捐赠、慈善捐赠和志愿服务的鼓励措施,为残疾人提供捐赠和服务。符合上述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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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生活福利作了如下规定: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第四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我国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起步较晚,存在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专业水平低等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就业,促进员工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相关专业或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为落实上述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明确规定,养老护士培训应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通过培训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动高职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教学资源和服务。完善职业技能水平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高养老护理队伍的职业道德。将养老护士纳入企业新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积极开发老年人人力资源,为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城〔2014〕5号)提出了加快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的十一项具体措施:扩大养老服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养老服务本科教育发展,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支持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建设,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建设,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材建设,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师建设,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推进社会养老志愿服务,鼓励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民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先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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