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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生活福利作了如下规定: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
一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比如,有的地方建立了建立区县残联扶残助残捐赠站,在各街道建立爱心助残捐助站,并在一些社区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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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比如,有的地方建立了建立区县残联扶残助残捐赠站,在各街道建立爱心助残捐助站,并在一些社区建立了捐赠点,接受社区居民和单位的捐赠,形成区街联动,广泛参与,资源共享,同献爱心的生动局面。二是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必须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对残疾人慈善事业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三是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开展志愿者帮助残疾是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帮助残疾人的有效形式。2017年《志愿服务条例》明确规定。开展志愿者残疾援助活动,为残疾人提供频繁、切实有效的援助,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帮助献身、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在全社会上传播和发展。还有一些帮助残疾人的公益活动,如举办爱心演唱会,义卖等公益活动。
第一,国家和社会采取下列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1)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等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2)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聋人读物、弱智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在部分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解说;(3)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参加重大国际性比赛和交流;(4)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相对于普通的大众读物和传播方式,特殊读物和特殊的文艺演出、体育活动,对于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第二,为残疾人在生活、工作、教育、医疗和康复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拓残疾人就业门路,扩大就业范围,提供就业机会,保障残疾人的工作权利和自我实现的权利;(2)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自立能力;(3)开展立法、宣传和教育,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和提供特殊保护,呼吁社会尊重、关心和帮助残疾人;(4)兴办残疾人生活、工作、教育、文化娱乐活动的设施及器材的生产;(5)在社会事业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地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等等。第三,国家与个人应该给予残疾人救助。(1)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2)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3)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兴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 国家和社会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救济。 第四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 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举办福利院和其他安置收养机构,按照规定安置收养残疾人,并逐步改善其生活。 第四十四条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 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第七章环境 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逐步创造良好的环境,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 第四十六条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第四十七条国家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第四十八条每年五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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