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的生活福利作了如下规定:第四十条国家和社会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生活。第四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
一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比如,有的地方建立了建立区县残联扶残助残捐赠站,在各街道建立爱心助残捐助站,并在一些社区建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民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优先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复印下面法律规定,到有关部门反映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四条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减轻或者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第三十六条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 第六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者未给予受害残疾人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残疾人参加全国性、国际性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的集训、演出和比赛期间,所在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其福利待遇不变;对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组织者应当给予补助。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采取措施,培育、选拔残疾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完善残疾人运动员补贴、就学、安置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97人已浏览
615人已浏览
365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