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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措施时警察抓人?

2021-11-26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对方的合法权益。设立紧急避险的要求包括(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损害。(2)客观上有正在发生的真正危险。(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的主体不适用于在职务和业务上承担特定责任的人。也就是说,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为了避免这种危险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比如有责任追捕持枪罪犯的公安人员,不能为了避免枪击而逃离现场等等。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是其工作职责的要求,不可推卸。当危险发生时,他们不能实施紧急避险。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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