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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对方的合法权益。设立紧急避险的要求包括(1...
构成紧急避险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该危险可能是人的行为引起的;也可能是自然原因引起的。 2、目的是使国家、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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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个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不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对方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消除其社会危害,真正成为对社会有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构成条件是:(1)避险意图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是指行为人实施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2)紧急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的对象。(3)避险原因是指只有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有危险,才能实施紧急避险。没有一定的危险,避险也没关系。紧急(4)对于避险对象,避险是通过损害一种合法权益来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5)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迫在眉睫,直接威胁到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对尚未到来或已过去的危险,不能实行紧急避险。(6)紧急避险的可行条件是指只有在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的情况下才允许紧急避险。(7)紧急避险的极限条件是指紧急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其必要的极限,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刑法第二十一条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必须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规定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在职务和业务上承担特定责任的人。
学校、2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6)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刑法》第21条)。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紧急避险适用的条件:1、起因条件。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指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2、时间条件。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必须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紧急避险的本质特征,就是为了保全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而将其面临的危险转嫁给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因此,紧急避险的对象,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即通过损害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4、主观条件。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即行为人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5、限制条件。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6、限度条件。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必要损害”的认定,应掌握以下标准。(1)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2)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3)在财产权益中,应以财产价值过去时行比较,从而确定财产权利的大小。(4)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应根据权益的性质及内容确定权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7、特别例外限制。根据《刑法》第21条第3款规定,紧急避险的特别例外限制,是指为了避免本人遭受危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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