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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紧急避险,刑法是这样规定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
《刑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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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二者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中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中危害来源不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还可以是自然界的力量、动物的侵袭等。 (2)行为指向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来实行,不能损害没有参与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人的利益;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只能是与危险的发生无关的第三者的利益。 (3)对行为的限制条件不同。紧急避险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排除危险的惟一方法时才能实施;而正当防卫则无这样的要求。 (4)对损害程度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允许等于或者大于不法侵害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合法权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5)对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一般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都可以实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避免本人危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明显的区别。正当防卫反映了合法权益与非法侵权的矛盾,而紧急避险反映了两种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即紧急情况下放弃小利、保护大利的问题。基于这种基本区别,有以下具体区别:一是危险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通常只能是人的非法侵权。因为正当防卫不是公民与生俱来的随时可用的权利,而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权利,只有在受到非法侵害时才能行使。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除了人类的非法侵害外,更多的是自然的力量,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类的生理病理原因。损害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紧急避险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第三,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公民只要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就可以实施,无论是否有条件,都可以通过逃跑、报警、劝阻等方式制止非法侵害。紧急避险只能在没有其他方法消除危险的情况下实施。第四,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非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只要造成的损害与非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太相似。
1、两者的联系:第一,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第二,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第三,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均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两者的区别: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第三,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因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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