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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面审查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2、全面审查...
刑事诉讼过程中,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依法上诉请求二审,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如下: (一)全面审查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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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审查原则是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限制的原则。在中国刑事审判中,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f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也要对全案进行审查,一起处理。全面了解案件,通盘审理上诉,抵抗的理由是否充分,一审审审判是否正确,上诉书和抵抗书中指出的违法情节和上诉和未上诉的被告人的错误审判可以纠正。在民事二审中,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应全面审查,不受上诉人上诉范围的限制。也就是说,全面审查案件事实是否明确,判断是否合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查过程是否遵守法律程序。同时,审理当事人提出的新事实和证据。
(一)全面审查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全面审查原则要求:1.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2.既要审查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没有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3.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或者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4.审理附带民事纠纷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如果第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第二审人民法院只需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作出处理。如果第一审判决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以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特别关注:(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抗诉,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3)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既要审查实体问题,又要审查程序问题。程序性审查是指第二审对第一审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以下材料是否齐备:(1)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2)上诉状或者抗诉书;(3)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8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一份);(4)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如果材料不齐备,应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送。实体性审查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审查下列主要内容:(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二)上诉不加刑原则1.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概念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2.上诉不加刑的要求(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2)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6)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行政复议中全面审查的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既要审查法律问题,也要审查事实问题;既要审查合法性问题,也要审查合理性问题;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方面的问题,也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依据的问题。行政复议的全面审查原则,是行政复议制度法定性的要求。首先,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制度设计,行政复议机关要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充分的审查。其次,行政复议在制度卜设计上授权复议机关全面审查,同时借助组织法上行政管理的层级体系及行政复议机关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的上下级关系,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全面审查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后,《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作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或者转送有权机关进行审查。据此,行政复议机关审查中应考虑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与适当性问题。全面审查原则明确了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方向和要求。但适用这一原则,只能针对那些满足程序要件、需要作出实体裁决的案件。对于那些不属于复议机关管辖、被申请人没有进行答辩的案件,就无从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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