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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与其他审判程序的区别 1、审判程序的性质不同: 第二审判程序是属于正常审判过程中需要经历的必要程序,是属于审判过程中的审级,然而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级,只是审判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的阶段。只是第二审判是在第一审判结束后的继续审判,是民事诉讼案件的终审阶段,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案件审理的继续,而是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的错误进行纠正的阶段。 2、审理的对象是不同的: 第一审程序要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权利或者义务纠纷的当事人,是为了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争议; 第二审要审理的对象是继续第一审作出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再次重新审理。 但是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案件的审理,所以对象是不同的。 3、提起审理的主题是不同的: 第一、二审提起的是对案件有实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人:原告、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更上一级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也是可以提出再审申请的。 4、提起审理的时间是不同的: 第一审程序具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了时效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后就不能再起诉,第二审必须在第一审判决后再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审判监督程序是不受时间的限制的,发现错误随时可以提出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两年时效限制。 5、提起审理的理由是不同的: 第一审的理由是起诉人的权益被被告侵犯或者发生争议,第二审是对第一审不服做出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出现错误进行再次审理纠正。
1、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是不同的。二审程序审理的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2、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条件不同。提起二审只要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就可以提起上诉;而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是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明确违反法律的规定或确有错误,方可开始再审程序。 3、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时间不同。二审是一审的继续,上诉期限有一定的限制。审判监督程序除因发现新罪或将无罪改为有罪追诉时效以外,没有期限限制。 4、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法院不同。二审人民法院必须是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案件,既可以由原审法院审理,也可以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亦可以由更高的人民法院提审。
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具体如下: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二审法院的作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五十一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二审案件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理赔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未提出理赔的,不予审理。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如果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更改或补充一审判决内容,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审批。在我国,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是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换言之,我国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属于对案件的续审,即第二审审理中所要解决的是一审已经审理但仍存在争议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的内容是涉及上诉请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从能上,我国第二审法院进行的审理是事实审查,也是法律审查。但审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的,即只审理与上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如果上诉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判决的全部,二审法院应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进行审查;如果上诉人只要求变更或撤销判决的一部分,二审法院只要围绕上诉请求的一部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进行审查即可。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既包括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包括上诉人未提出但与上诉请求相关的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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