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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具体如下: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
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具体如下:二审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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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的准备,这里当事人有一个重要权利是申请回避权,即对审理本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等,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可申请回避。 1、法庭调查: (1)由上诉人宣读上诉状或不服原审判决的主要理由; (2)被上诉人答辩 (3)合议庭会根据上诉方与被上诉方控辩双方的争议点,来总结二审法庭调查的重点,总结出后,法庭调查将围着法庭调查焦点进行理实陈述和举证、质证。 在这一阶段,只要当事人把所认可的事实陈述一下,要有二审新证据可提一下,也可以就原审证据法院认证情况等进行陈述等。 2、法庭辩论,该阶段一般是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重点,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各方面来论述不服原审判决的主要论点和二审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等等。 3、合议庭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可根据当事人自身情况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4、最后陈述,说说希望法庭如何判决等。 5、核对庭审笔录无误后签字。 6、当庭宣判的,等着合议庭评议 7、定期宣判的,回家等判决。 8、还不服的,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提出申诉,请求再审,也可向检察院民行部门提出申诉,请求抗诉。
(一)维持原判 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量刑轻,但是受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而无法加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三)发回重审 1、对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第一审判决,除第二审人民法院通过自行调查核实或者通知原审人民法院补充材料即可将事实查清,直接改判外,第二审人民法院一般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第二审法院审理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从职能上界定,我国第二审法院进行的审理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但审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围绕着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的,即只审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如果上诉人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全部,则二审法院就应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上诉人只请求改变或撤销判决的一部分,则二审法院只围绕上诉请求的部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可。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既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包括上诉人未提出的但与上诉请求有关的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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