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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具体如下: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
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具体如下:二审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第二审法院的职能。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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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程序的审理范围具体如下: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体现了二审法院的作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五十一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二审案件审理应围绕当事人上诉理赔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未提出理赔的,不予审理。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除外。如果被上诉人在答辩中要求更改或补充一审判决内容,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审批。在我国,一审法院的审理范围是当事人的上诉请求。换言之,我国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属于对案件的续审,即第二审审理中所要解决的是一审已经审理但仍存在争议的问题。二审法院审理的内容是涉及上诉请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从能上,我国第二审法院进行的审理是事实审查,也是法律审查。但审理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是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的,即只审理与上诉请求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如果上诉人要求变更或撤销判决的全部,二审法院应对一审判决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和适用法进行审查;如果上诉人只要求变更或撤销判决的一部分,二审法院只要围绕上诉请求的一部分事实认定和适用法进行审查即可。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既包括上诉人提出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也包括上诉人未提出但与上诉请求相关的其他事实和法律问题。
根据新民诉法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范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个范围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审理内容既包括事实审也包括法律审;二是审理范围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至于为什么要作这样的修改,本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原因:第一,二审程序不是一审程序的简单重复,它所要解决的主要是一审程序已经审理,但仍然存在争议的问题。而一审程序已经解决的,没有争议的问题(即当事人未上诉的部分),二审一般不重复处理。第二,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重复处理,不仅没有必要,浪费人力、物力,拖延时间,而且对解决当事人争议不利,容易引起新的纠纷。第三,二审程序皆因上诉发生,二审的审理范围也理应以上诉请求的范围来确定,这同一审审理范围由起诉请求确定是一个道理。对于上诉人在上诉请求中未提出的问题,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审理。这可以说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告不理的规则在二审程序中的表现,也符合民事诉讼确定的处分原则。第四,即使一审裁判中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部分存在错误,那也只是少数,而且一般都只涉及个别人或单位、组织的利益,若遭此不利的当事人本人无异议,法院也不必强迫其主张权利。纵使涉及的问题对国家和社会利益有重大影响,那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第五,将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限制在上诉请求的范围,有利于减轻二审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其在法定期限内迅速及时地审结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中有关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的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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