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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者缺一不可。 2、是否构成工伤,需要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去申请,由劳动和...
不需要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了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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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陈述:1、根据《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应理解为:普通人通过常识就可以认定事故的发生构成工伤,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构成工伤的认识是一致的。因此,对构成工伤认识的一致性,是用人单位垫付医疗费用的主观前提,而此时提出工伤申请认定只是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形式和程序上的需要。由上,如果用人单位从善意、客观的角度认为该事件不构成工伤的,则用人单位没有垫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义务;即使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已支付的相关费用也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补偿;如果经认定不构成工伤的,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基本医疗保险获得补偿。2、本案中,如果确信是工伤的,公司与包某之间对工伤的发生没有异议的,公司先前垫付的医疗费用以及后续需要垫付的其他费用,都可以通过工伤保险基金得到赔付,这对公司的垫付款的回收是有保障的;但如果公司不能确信是工伤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也可能不是工伤的,公司的垫付行为将会承担最终可能得不到工伤保险基金赔付以及包某返还的风险,因此公司的贸然垫付在法律上是存在不能回收的风险。综上所述,排除不计回报和代价的人道主义精神,单从法律和风险的角度出发,公司在包某工伤认定结论出来之前,不应再继续垫付其他费用,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上
法律明确规定,工伤认定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由该部门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用人单位并没有权利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第二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2、认定工伤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根据鉴定的劳动能力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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