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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重大安全生产政策和重要措施,并向本级人民政...
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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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下列责任:(一)制定安全生产年度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三)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安全意识;(五)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六)组织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七)将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规划,并保证资金的投入,在建设新城镇、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以及其他新区时,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共安全设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新录用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换工种、长假后复工、改用新工艺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生产、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应当与居民区(楼)、学校、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集的场所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军事工业单位所在地周边安全区域应当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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