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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公民或者单位有权对事故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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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向本单位工会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从业人员的监督。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向从业人员说明所从事工种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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