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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的设施的使用性质。国土规划部门对不按照规划配建学前教育设施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办理该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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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区住宅建设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或者住宅户数达到1500户及以上的,应当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并与住宅区建设同步进行。国土规划部门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对达到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规模的住宅区,在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配套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要求,同时在地块、拍卖或者挂牌公告文件中,明确在出让土地价格测算中扣减学前教育用地的土地价格。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土地竞得单位)建设,并与住宅区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选址、建设标准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要求,建成后应当将其用地及产权无偿移交所在区行政部门,并直接登记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名下。
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市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学前教育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区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对本区域内的学前教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民政、工商、财政、物价、编制、城乡建设、国土规划、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学前教育相关工作。
学龄前儿童进入学前教育机构时,其父母或者其他应当出具儿童出生医学证明、有效预防接种证明、体检明、簿或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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