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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上海和重庆之后,南京的房产税现在的暂拟定的政策是:对于144平米以上的大户型住宅,或容积率1.0以下的别墅,开征税费。具体政策需要等待最终...
南京2010年房产税新政策: 在《关于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南京延续了国务院和我省“有保有压”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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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新房首付比例首次使用公积金,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房屋总价的20%。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大于90平米的,最低首付30%以上;2,银行按揭贷款购房首套房最低首付30%以上;3,现在按揭买房的利率因不同银行的具体政策不同而已,每个银行都有自身的浮动区间的!4,按揭贷款还款方式有两种: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2017年南京房改房新政策,房改房遗产继承过户解读》由于新政策暂未出台,因此沿用往年政策,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小产权房: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日前列席全国人大宁夏代表团的审议会议时透露,多部委正在进行的小产权房摸底调查工作将在一年左右得出结果。此后,针对小产权房的不同情况将出台清理政策。 小产权房虽说不很正规,但有的有宅基证,有的有一定的审批手续,不论其建造得豪华还是简陋,万变不离其宗都是集体土地。小产权房不是一个地方独有,而是普遍存在,小产权房名不正言不顺,给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小的影响。 近期部分媒体就南京市对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八卦花园”、“长江花园”两个集体土地房地产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解读为“南京小产权房可以转正”,对部分购房者产生了一定误导。 针对南京市小城镇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问题,2003年8月,南京市政府发布公告,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全面清理处置集体土地房地产专项行动,同年12月,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市政府研究出台了《关于处置我市集体土地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3〕245号),根据市政府245号文件,对2003年8月22日市政府发布公告前的集体土地房地产项目,符合房屋质量标准并通过规划审查的,在落实查处责任的前提下,依法补办建设和土地征转用、出让等手续。我市在对八卦花园和长江花园“小产权房”进行审查后,明确对该项目进行违法用地查处,在办理规划审核、土地征用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按现时点市场价评估补交土地出让金。八卦花园和长江花园土地出让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在项目单位交清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后即可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给上述两项目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是市政府对我市历史遗留集体土地房地产问题的处置行为,范围仅限于2003年8月以前的项目,2003年8月以后新建的各类集体土地房地产项目按现行法律、法规、政策,一律不予补办建设和土地征转用等相关手续,“南京小产权房可以转正”纯属媒体误读。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从未就有关“小产权房”转正问题进行过任何表态和承诺。我市将加大违法用地查处力度,坚决制止“小产权房”项目,对相关责任人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从源头上、根本上杜绝“小产权房”违法案件的发生。 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集体土地房(即所谓“小产权房”)早在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就已经明令禁止。 2007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再次重申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需要使用农民所有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征为国有。需要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经过批准。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再次提醒广大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集体土地房,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建议不要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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