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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假期;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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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请事假并无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劳动合同中请假的规定一般是企业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对请事假的事项进行约定,比如请事假每个月最多不得超过多少天,否则予以辞退等处罚等等。同时,若出现员工请事假的情况,企业按照员工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相应的应扣除工资。请事假的规定,散见于其它的法律法规中,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合同有下列必备的条款: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其他。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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