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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抵押 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
经抵押权人同意可以买卖抵押的房屋。抵押贷款的房屋作为抵押物,非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无权私自进行所有权的变更,抵押权人拒绝交易请求的应在贷款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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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需要解押或者清偿债务才可以进行买卖。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不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但是买卖的房屋可以作为抵押财产进行抵押。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房屋预售合同可以抵押。 购房人已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契约可以进行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的有关内容须在预售契约中注记。 抵押的预售房屋在抵押期间竣工的,购房人申领权属证件时,登记部门须将预售房屋的抵押情况注记到相应的权属证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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