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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因为工作的原因,属于工伤,公司有责任;否则,公司没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
可按照因工死亡赔偿。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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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工伤,公司不存在侵权,不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用按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病假期间由公司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病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是不能判定为工伤的。单位可以不用进行赔偿。建议员工直接起诉单位,要求单位承担部分责任(因超时加班等原因)。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如确认该员工在工作期间突然发病与工作无关,则非工伤。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非工伤公司无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作保险待遇。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工伤的,该死亡员工的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单位应当负责按《条例》的规定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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