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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了啊意向金是抵扣在购房款里的正规的意向合同应该都有这项条款的啊...
先了解清楚现在的情况,收款人应当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并非开发商个人。 购房意向书如具备法定条款,可视为购房合同,可要求房产公司按照约定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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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签订的认购意向书具有法律效力。2003年最高院颁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其作了相关规定。r首先,商品房认购意向书是预约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为将来订立确定性的本约(商品房预售合同)而达成的协议。是在目的上,性质上都不同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独立合同。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r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约定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可能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该条款首次出现了关于认购书行为的法律规定,承认了商品房认购书的效力,并着重规定来定金条款的适用。2003年6月,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书对预约进行来理论阐述,并中间成为实践中指导处理认购书法律纠纷的法律依据。该书对于预约和本约的阐述与法通说并无二致,同时也认为预约为独立合同。唯对于法律责任承担这一关键问题未作明确说明,“本条只规定认购书约定的定金罚则运用方法,未规定违反认购书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这主要说机于两点考虑:一说我国现行法未对预约合同作出规定,司法解释不宜作出创设性规定;二说商品房销售实务中,绝大多数认购书只有定金条款,没有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的约定”,但现实中有关认购书的法律纠纷大量产生,如果认定违反认购书的法律责任已经说不容避免。
在签订购房意向书时,开发商和拟购房者应特别谨慎,在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签订购房意向书。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签订购房意向书合法有效呢?我认为,开发商在取得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充分告知拟购房者,双方应自愿签订购房意向书。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的会签订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的合同认购书。有的人可能会疑惑,签订合同认购书效力如何呢?下面为你介绍签订合同认购书效力如何,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因此,如果商品房认购书的内容包含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内容,而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那么,商品房认购书就等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照商品房认购书的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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