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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女职工工资支付问题研究

2024-12-14
女职工产假期间,企业与事业单位的工资支付方式存在差异。若企业为女职工上了生育保险,那么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应由生育保险机构支付。若企业未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则由企业自行支付工资。这里所指的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企业可自行决定是否发放。 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在此期间,生育津贴将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将予以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包括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则由职工个人承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将支付其余疾病的医疗费用,并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可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对于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女职工,根据《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她们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将按照以下各项之和计发: 1.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度的人员,包括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 机关技术工人,包括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 机关普通工人,包括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比例计算的奖金。 4. 事业单位职工,包括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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