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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法律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解释】本条是关于遗弃伤病军人罪及其处罚的规...
(1)行为主体是对伤员负有直接救护责任的人员。 (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伤员而不救护,或有条件救护而不救护。 (3)在客观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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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7项规定: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将我方伤病军人遗弃,情节恶劣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挟嫌报复遗弃伤病军人的; 2.指挥人员和救护人员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只顾保全自己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3.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4.遗弃重要伤病军人的; 5.致使遗弃的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6.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将我方伤病军人遗弃,情节恶劣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挟嫌报复遗弃伤病军人的 2.指挥人员和救护人员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只顾保全自己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3.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4.遗弃重要伤病军人的 5.致使遗弃的伤病军人死亡、失踪的 6.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如果行为人明知存在伤病军人,且有条件抢救,却不履行职责组织抢救伤病军人,弃伤病军人于不顾,情节恶劣的,应以遗弃伤病军人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查明是否存在伤病军人,以致伤病军人被弃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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