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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在战场上故意遗...
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7项规定:“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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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战场指挥人员犯有遗弃伤病军人罪和玩忽职守罪,客观上有相似之处。区分其界限主要取决于行为人是否主观上知道有伤病军人。如果行为人知道有伤病军人,有条件抢救,但不履行职责组织伤病军人抢救,弃伤病军人无视,情节恶劣的,应当以弃伤病军人罪论处;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查明是否有伤病军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军人故意遗弃伤员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员。情节恶劣的,按照中国刑法属于违反军人职责罪本罪的主要特征:(1)行为主体是对伤员负有直接救护责任的人员;(2)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即知道是伤员而不是救护,或者有条件救护而不是救护;(3)客观上,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将我方伤病军人弃置不顾,情节恶劣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为军人之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各级指挥人员、救护人员及其他实施遗弃行为的军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将会造成伤病军人失去救护机会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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