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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主体是对伤员负有直接救护责任的人员。 (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伤员而不救护,或有条件救护而不救护。 (3)在客观上表...
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7项规定:“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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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主体是对伤员负有直接救护责任的人员。 (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伤员而不救护,或有条件救护而不救护。 (3)在客观上表现为对伤员弃之不顾的恶劣行为因战斗激烈而无法抢救伤员的,不构成犯罪。
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7项规定: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故意将我方伤病军人遗弃,情节恶劣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挟嫌报复遗弃伤病军人的; 2.指挥人员和救护人员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只顾保全自己而遗弃伤病军人的; 3.遗弃伤病军人三人以上的; 4.遗弃重要伤病军人的; 5.致使遗弃的伤病军人死亡、失踪、被俘的; 6.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本罪的主体是故意遗弃伤病军人的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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