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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主体是对伤员负有直接救护责任的人员。 (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伤员而不救护,或有条件救护而不救护。 (3)在客观上表...
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7项规定:“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在战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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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本条规定之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本罪的主体是故意遗弃伤病军人的直接责任人员。
如果行为人明知存在伤病军人,且有条件抢救,却不履行职责组织抢救伤病军人,弃伤病军人于不顾,情节恶劣的,应以遗弃伤病军人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查明是否存在伤病军人,以致伤病军人被弃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具体来讲,情节恶劣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①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②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 ③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 ④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于危难境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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