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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2022-03-31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劳动者离职时未明确提出是基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而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离职后又申请劳动仲裁或以其他方式主张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辞职时是以其他理由(如待遇低、压力大、家中有事、身体不适等)提出辞职,辞职后又主张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劳动者辞职时并没有明确其辞职理由,辞职后又主张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不告而别,没有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更未明确其离职的具有原因,离职后又主张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在离职时没有通知用人单位,或者没有明确其是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再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其他方式主张是被迫解除,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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