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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者必须有商业秘密或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秘密权利。如果使用者没有商业秘密,就不能借口保护商业秘密,要求工人承担竞争限制的义务。二、使用...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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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竞业限制的注意事项: 1、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应当同时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内容,但不得在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2、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经济补偿的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只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因此,即使是公司所有员工都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只要不是上述三类人员的员工,都可以不用遵守竞业限制,这时竞业限制协议已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了,员工完全可以自由择业。 除此之外,根据法律规定,适用竞业限制还有以下限制条件: 1、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3、员工离职后,因公司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要求法院解除敬业限制协议,或要求公司补发即赔偿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于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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