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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是指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购得的房产。婚前房产是夫妻一方出资所购还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共同出资所购的不同情况,这对房产增值后增值部分的...
购房时,只有一方出资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个人财产购买的,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因此,由于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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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总价款(房屋购买价格贷款总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第二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房屋购买价格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共同还贷部分。 第三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房屋购买价)。 第四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本金总额÷房屋购买价×(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第五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共同还贷部分÷(房屋购买价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结婚时房屋价值)。 第六种计算方式为:增值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购房成本(如首付、税费、装修、已还贷款等)×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还贷部分。 第七种计算方式为:夫妻共同还贷增值部分=房屋总增值-首付款增值部分-个人还贷增值部分。
对于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如果财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则属于法定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婚后产生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如果婚前财产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但产权证上只写了一方的名字,那么根据法律依据,财产只属于一方,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 如果婚前房产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产权证上也写着夫妻双方的名字; 那么婚前财产就可以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来对待,对于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法院判决。
02-08年房产的增值部分,您的配偶是没有权利分割的。但事实上由于您08年没有出售房产,所以对房屋的价值是无法评估的。由于判决依据必须是真实可确定的,所以不能以同类地区某一套房屋的市场成交价来衡量您所有的房屋,而只能以02年的购房家和离婚时的房屋价格进行比较,来确定房屋的增值比例,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考虑增值比例)作为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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