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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无法判断工作时间也无法确定工资按半个月发放,其实并不能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个人有以下两个方案供参考: 1、若公司愿意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七章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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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工和劳务公司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和劳务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而和用工单位签订的雇佣协议属于民事性质的合同,并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和劳动者再次签订专门协议,但就立法精神来看,法律鼓励用工单位和劳动者明确职责、福利、工资等内容。因此该驻京机构和您签订雇佣协议并明确工作相关内容,对劳动者及用工单位来说都较为有利,雇佣协议合法有效,与劳动合同法并无冲突。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教学计划按时完成授课,维护授课时的教学秩序和安全。 2.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评议,并根据学生的评议对授课内容及人员进行调整。 3.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对课时进行调整,对授课内容及上课时间进行变更,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需在每月28号的支付乙方上一个月的授课报酬。 2.向乙方提供学生的背景资料,讲明授课要达到的目的,协助提供和授课有关的业务资料。 3.为乙方的教学提供良好的授课环境和必须的教学软件。 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本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2.确需变更合同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3.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在聘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1)发生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导致课程不能继续安排的; (2)甲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宣布破产,转卖的; (3)乙方故意不按时完成授课内容和授课计划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乙方因个人身体原因,产生疾病或重大身体变故,甲方不承当责任。 除以上原因外,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视违反合同条约,应当支付全额违约金。甲方因自身原因变更本合同的,应提前通知乙方,没有提前通知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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