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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撤销合同就可以再次签订合同不建议网签,还是面对面,约定好签订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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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终结买卖住房合同,可以在新的房产证没有办理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买卖住房的合同,一起到该住房登记的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撤回买卖过户申请手续。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已在网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除以下8种情形外,原则上不得撤销或变更合同信息: (一)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信息录入错误,需要更正合同信息的(提交错误内容及更改说明); (二)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中登记的家庭成员之间,变更合同买受人信息的(提交户口本、身份证); (三)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因某方违约而发生纠纷,经仲裁机构、法院裁定或判决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裁定或判决的有效证明); (四)房屋交付公告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购房者所购房屋因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经有关部门认定,需解除合同的(提交由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 (五)购房者办理贷款手续未获批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不能受理贷款的有效证明); (六)购房者(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等原因,需要解除合同的(提交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证明); (七)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合同中已约定解除的(提交测绘机构的房屋测绘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写明具体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据)。
你描述的情况,我认为还不能够从撤销买卖合同的角度来考虑。1、房子的市场价320万,不是权威的评估机构来评估的,只是中介估的市价,和成交价220万之间还还在不低于30%的范围内。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买卖才是可撤销的买卖关系,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还没到可以撤销的程度。2、房子当时已经实际过户,并且现在房子已经根据国家的拆迁政策拆迁了,补偿款也是根据政策来分配的,个人认为,这个房屋买卖的事情就已经结束。至于房东和债权人的借贷行为,与你无关,在你和买卖合同签订时,你如果完全不知道对方的实际情况,就可以认定是善意的买受人。3、如果这次你给了钱,还了房东欠的100万,以后其他债权人也仍然可以找你打官司。所以,你现在需要做的是,不用理会债权人和房东,如果对方有问题,让他去法院起诉。起诉的过程很麻烦,并且以我的个人经验来看,法院不一定支持买卖合同被撤销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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