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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晚婚婚假规定: 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三十日;不能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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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女职工享受晚育假的条件为,年满24周岁,是第一次生育,且生育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二十四条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 第三十三条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间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已经取消。根据《关于国有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旅程假的通知》,职工结婚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至三天的婚假。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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