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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产假规定如下: 1、《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90天产假。 2、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
晚婚晚育产假的规定: 根据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省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条款,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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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假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公民,依法登记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晚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晚育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护理假七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以上规定的休假视同出勤。
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国家规定2013年晚婚晚育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产假需要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妻,从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5天。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假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晚婚晚育产假法规都是地方在制定,各地的情况并不一样,各个单位的规定也不一样。目前各个地区已经取消了晚婚晚育假的规定,具体的产假规定有: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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